2024年12月1日,新修訂的《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正式實施,為進一步提升禁塑工作成效,海口市社會面“巡查--執法”聯動工作模式常態化推進,持續對農貿市場、沿街商鋪違規行為以簡易執法形式進行現場處罰,同時加強對社會面流動攤販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社會面違規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為,持續推進禁塑工作,現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01
海口美蘭陳德華違規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0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對海口美蘭陳德華豬肉攤開展禁塑檢查時,發現經營者陳德華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現象,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處罰,罰款200元。
02
海口美蘭海紅豬肉攤違規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0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對海口美蘭海紅豬肉攤開展禁塑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燈海紅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現象,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處罰,罰款200元。
03
海口美蘭海梅豬肉攤違規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0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對海口美蘭海梅豬肉攤位開展禁塑檢查時,發現經營者黃海梅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現象,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處罰,罰款200元。
04
海口美蘭河姐牛肉攤違規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5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對海口美蘭河姐牛肉攤開展禁塑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符小河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現象,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處罰,罰款200元。
05
海口美蘭陸伯珍面制品攤違規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5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對海口美蘭陸伯珍面制品攤開展禁塑檢查時,發現經營者陸伯珍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現象,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處罰,罰款200元。
06
海口美蘭崔長華豬肉攤違規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5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對海口美蘭崔長華豬肉攤位開展禁塑檢查時,發現經營者崔長華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現象,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處罰,罰款200元。
07
海口美蘭莫仕輝豬肉攤位違規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5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對海口美蘭莫仕輝豬肉攤位開展禁塑檢查時,發現經營者莫仕輝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現象,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處罰,罰款200元。
08
海口美蘭吳澤珠蔬菜攤位違規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5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對海口美蘭吳澤珠蔬菜攤位開展禁塑檢查時,發現經營者吳澤珠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現象,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處罰,罰款200元。
09
海口美蘭王金花副食攤位違規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5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對海口美蘭王金花副食攤位開展禁塑檢查時,發現經營者吳澤珠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現象,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處罰,罰款200元。
10
海口美蘭吳挺新蔬菜攤位違規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5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對海口美蘭吳挺新蔬菜攤位開展禁塑檢查時,發現經營者吳挺新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現象,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處罰,罰款200元。
11
海口美蘭海鮮大世界違規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6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對海口美蘭海鮮大世界開展禁塑檢查市時,發現經營者蒙某麗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現象,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處罰,罰款200元。
普法小貼士
《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節選
第二條 在本經濟特區內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
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類,包括購物袋、日用塑料袋、紙塑復合袋等商品包裝袋和用于盛裝垃圾的塑料袋;
(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飲具類,包括盒(含蓋)、碗(含蓋)、碟、盤、飲料杯(含蓋)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經營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文化、農業農村、商務、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國家有關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以罰款。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報告所在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對單位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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