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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塑料制品與制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技術指南》發布

2022-06-30 14:36:36 來源:儀表網 閱讀量:12695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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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了涉VOCs排放和工業爐窯污染治理專題專項研究,編制了《廣東省塑料制品與制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技術指南》,現予以發布。

  【塑料機械網 政策及標準】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和《“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國發〔2021〕33號),聚焦細顆粒(PM2.5)和臭氧(O3)協同控制,加快推進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協同減排,持續改善全省環境空氣質量,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了涉VOCs排放和工業爐窯污染治理專題專項研究,編制了《廣東省塑料制品與制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技術指南》,現予以發布。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 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 知》(國辦發〔2016〕81 號)要求,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揮發性有機物綜 合整治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參考DB 4427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3372 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 38508 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7 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HJ 112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HJ 1093 蓄熱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6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7 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GB/T 38597 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等文件編制而成。
 
  本指南規定了塑料制品與制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技術指南。
 
  本指南適用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GB/T 4754-2017)規定的塑料制品與制造企業 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排放控制相關技術要求,包括塑料薄膜制造(2921)、塑料板/管/型材 制造(2922)、塑料絲/繩及編織品制造(2923)、泡沫塑料制造(2924)、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 造(2925)、塑料包裝箱及容器制造(2926)、日用塑料制品制造(2927)、人造草坪制造(2928) 和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2929)。 本指南也適用于塑料玩具制造(塑料件制造業)及塑料薄膜印刷企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 理。
 
  污染預防技術:
 
  (1)使用符合《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 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GB38507-2020)、《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24613-2009)、《工業防護涂料中有害 物質限量》(GB30981-2020)要求的膠粘劑、清洗劑、油墨和涂料等。 (2)采用水性、高固、能量固化油墨代替溶劑型油墨;鼓勵使用無溶劑膠黏劑、無溶劑涂 料、輻射固化涂料。 (3)推廣使用靜電噴涂技術。 (4)采用自動化、智能化噴涂設備替代人工噴涂。
 
  過程控制技術:
 
  VOCs 物料密閉儲存;盛裝 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應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 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盛裝 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加蓋、封口,保持密閉。
 
  液態VOCs 物料投加,采用密閉管道輸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給料方式密閉投加。
 
  粉狀、粒狀 VOCs 物料投加,宜采用氣力輸送方式或采用密閉固體投料器等給料方式密閉投加。
 
  壓制、壓延、發泡、涂飾、印刷、清洗等涉 VOCs 工序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 廢氣排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塑煉/塑化/熔化、擠出、注塑、吹膜等成型工序可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且滿足控制風速 不低于 0.3m/s 的要求。
 
  末端治理:
 
  (1)有機廢氣分類收集、分質處理,水溶性組分占比較大的有機廢氣宜采用含水噴淋吸收 的組合技術處理;非水溶組分有機廢氣宜采用熱氧化或其他組合技術進行處理。
 
  (2)含有油煙產生或溫度、濕度較高的有機廢氣應對油煙、溫度及濕度等進行預處理。
 
  (3)成型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氣經點對點收集后可采用組合技術處理;后處理工序宜采用熱 力氧化技術。
 
  (4)設置高效的顆粒物(漆渣、粉塵)去除系統,治理設施內無肉眼可見的顆粒物(漆渣、 粉塵)。
 
  (5)若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采用顆粒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其碘值不宜低于 800mg/g; 采用蜂窩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其碘值不宜低 650mg/g;采用活性炭纖維作為吸附劑時,其比 表面積不低于 1100m2/g(BET 法)。工作溫度和濕度應符合:溫度 T<40℃、濕度 RH<60%; 活性炭表面不應有積塵和積水;活性炭吸附箱是否足額裝填活性炭(1 噸活性炭通常只能吸附 0.1~0.2 噸 VOCs,根據 VOCs 產生量推算需使用的活性炭,以活性炭購買記錄(含發票、合同 等)、危廢合同、轉移聯單和危廢間暫存量佐證其活性炭更換量);箱體內氣流走向及碳床鋪設應 符合《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6-2013)。在確?;钚蕴繜o積塵無潮濕的 情況下,可采用 VOCs 速測儀測處理前后濃度的方法快速判斷活性炭是否飽和(處理后濃度高于處理前濃度,即活性炭已達到飽和狀態)。
 
  (6)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廢氣排放濃度不高于《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31572-2015)排放限值的 50%,若環評審批或排污許可證都是核發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 值》(DB4427-2001)第Ⅱ時段排放限值 100%,建議取兩者中最嚴值執行;合成革和人造革制 造企業排放濃度不高于《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2-2008)排放限值的 50%,若國家和我省出臺并實施適用于塑料制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則有機廢氣排氣筒排 放濃度不高于相應限值的 50%。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時,建設 VOCs 處理設施且處理效率≥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 VOCs 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7)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粵 環發〔2021〕4 號),企業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 準》(GB37822-2019)特別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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