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月10日,《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發布,要求從2020年12月1日起,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塑料機械網 政策法規】2月10日,《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發布,要求從2020年12月1日起,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范圍
在本經濟特區內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類,包括購物袋、日用塑料袋、紙塑復合袋等商品包裝袋和用于盛裝垃圾的塑料袋;
(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飲具類,包括盒(含蓋)、碗(含蓋)、碟、盤、飲料杯(含蓋)等;
(三)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具體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種類實行名錄管理。禁止名錄的制定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論證評估后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流通環節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領導,制定工作計劃,建立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履行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向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取樣;
(四)依法查封、扣押禁止名錄內的塑料制品和直接用于生產該塑料制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拒絕、阻撓。
替代品供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宣傳活動,引導公眾增強環境保護和節約資源意識,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紙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積極參與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推動形成綠色生活方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兒童開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識普及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宣傳,免費刊載、播放公益廣告。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錄和提示標語。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提供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集貿市場、超市等經營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及時制止在本場所內銷售、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為;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科學研究、生產、推廣使用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并給予適當的資金扶持。對生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和回收利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稅收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違法行為處罰
違反本規定,生產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二十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規定,銷售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二十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中零售攤販銷售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運輸、儲存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運輸、儲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超過十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規定,經營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零售攤販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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