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機械網 熱點關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關于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部門職責分工,商務部制訂了《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10月11日。
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引導企業和消費者減少和替代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見》(發改環資〔2020〕80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扎實推進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發改環資〔2020〕1146 號)、《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務領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20〕306 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三條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應根據本辦法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使用、回收情況。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指導全國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報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報告工作。
第五條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應當通過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商務部建立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系統,及時接收、處理報告信息。
第六條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應當及時報送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遵循真實原則,不得進行虛假報告。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超市、商場、集貿市場。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企業。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外賣企業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提供外賣服務的企業。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不可降解的塑料購物袋、包裝袋(含編織袋)、連卷袋,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 一次性塑料制品細化標準由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規范,一次性塑料制品范圍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報告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連卷袋使用、回收情況。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報告其自營業務產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裝袋(含編織袋)使用、回收情況,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減少、替代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宣傳引導。
第十三條 外賣企業報告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使用、回收情況。
第十四條 鼓勵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報告環保替代產品使用情況。本辦法所稱環保替代產品包括紙袋、可循環使用的布袋、提籃和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其中,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指以可降解塑料為主要原料制成并符合相關標準或經過相關方認證的包裝膜、購物袋、餐盒、餐具等。
第十五條 為做好環保替代產品供需銜接,鼓勵環保替代產品供應商,報告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可降解塑料制品以及其他環保替代產品生產和銷售情況。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臺企業、跨區域經營的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外賣企業,由企業總部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大型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平臺內經營者 100 萬家以上)對平臺內經營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及環保替代產品使用情況,按報告期開展總體評估,并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總體評估報告包括但不限于平臺企業采取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減量、替代措施,開展的宣傳推廣活動,對平臺內經營者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及環保替代產品的調查情況,取得的減量成效等。
第十八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按報告期對本區域內限額以上經營主體(年主營業務收入在 500 萬元及以上的零售企業法人單位、年主營業務收入在 200 萬元以上的餐飲企業法人單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分析。
第十九條本辦法報告期為半年,初次報告期為 2020 年7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報送工作在報告期結束后的 30日內完成。
第二十條報告情況可作為政府部門實施支持政策的參考依據。對遲報、拖延不報或報告不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商務執法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一條 報告情況僅供政府部門匯總分析使用及執法檢查人員查看調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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