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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詳解

2025-02-27 09:31:45 來源:江蘇省技術性貿易措施信息平臺 閱讀量:11027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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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EU) 2025/40《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已于2025年2月11日正式生效。新法規廢除《包裝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指令》(94/62/EC),建立包裝全生命周期的規則,促進內部市場有效運作,同時減少包裝和包裝廢棄物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負面影響,推動向循環經濟轉型。
 
  一、可持續性要求
 
  1、有害物質限制
 
  含量最小化與監測:要求包裝中有害物質的存在和濃度應最小化,委員會需監測其含量并采取后續措施。如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委員會應提交關于包裝和包裝組件中有害物質存在情況的報告,以確定其對材料再利用、回收及化學安全的影響。
 
  特定物質限制:明確規定了鉛、鎘、汞和六價鉻的濃度總和不得超過 100mg/kg;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食品接觸包裝中 PFAS 的濃度需符合特定限值,否則禁止上市;委員會可根據科學技術進步,通過授權法案降低這些有害物質的濃度限制。
 
  2、可回收包裝
 
  可回收標準:規定所有投放市場的包裝都應可回收,需滿足設計用于材料回收且成為廢物時能單獨收集、分類和大規?;厥盏臈l件。包裝的可回收性通過可回收性能等級 A、B、C 來衡量,2030 年起,不符合這些等級的包裝將限制投放市場,2038 年起包裝應至少達到 B 級。
 
  標準制定與評估:2028 年 1 月 1 日前,委員會應根據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的標準,通過授權法案補充本法規,建立設計回收標準、可回收性能等級等相關內容。制造商需依據這些標準評估包裝的可回收性,并在技術文件中證明其合規性。
 
  創新包裝例外:對于創新包裝,自投放市場之日起 5 年內,若不符合可回收要求,可在通知主管部門并提供相關技術細節后繼續投放市場,主管部門和委員會將對其進行評估和監測。
 
  3、塑料包裝中的最低再生含量
 
  含量要求:規定了不同類型塑料包裝在 2030 年和 2040 年應含有的最低再生含量比例,如 2030 年,PET 材質的接觸敏感包裝(不含一次性塑料飲料瓶)再生含量需達 30%,2040 年則提高到 50%。
 
  計算與驗證: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委員會應通過實施法案建立再生含量的計算和驗證方法,包括對回收技術的評估、第三方審計等要求,以確保再生含量符合規定。
 
  豁免情況:明確了多種可豁免最低再生含量要求的塑料包裝類型,如用于醫療產品的包裝、與食品接觸可能威脅人類健康的包裝等。
 
  4、塑料包裝中的生物基原料:2028 年 2 月 12 日前,委員會應審查生物基塑料包裝的技術發展和環境性能,必要時提出立法提案,包括制定可持續性要求、設定使用目標等內容。
 
  5、可堆肥包裝
 
  使用條件:對可堆肥包裝的使用進行了規定,部分包裝需符合工業控制條件下的堆肥標準,某些情況下成員國可要求特定包裝必須可堆肥。
 
  標準制定:2026 年 2 月 12 日前,委員會應要求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或更新可堆肥包裝的詳細技術規范,包括家庭堆肥和工業堆肥的相關參數要求。
 
  6、包裝最小化
 
  設計要求:2030 年 1 月 1 日前,制造商或進口商應確保包裝設計將重量和體積減至最低必要限度,同時滿足包裝功能需求。
 
  禁止情形:禁止投放不符合性能標準、僅為增加產品表觀體積的包裝,除非包裝設計受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或產品受地理標志保護等特定情況。
 
  7、可重復使用包裝:2025 年 2 月 11 日起,投放市場的包裝若滿足一系列條件,如設計目的為多次使用、能進行多次循環等,則被視為可重復使用包裝。2027 年 2 月 12 日前,委員會將通過授權法案為常用的可重復使用包裝格式設定最低循環次數要求。
 
  二、標簽、標記和信息要求
 
  1、包裝標簽要求
 
  基本信息標簽:自 2028 年 8 月 12 日或相關實施法案生效 24 個月后(以較晚者為準),投放市場的包裝需標注包含材料成分信息的統一標簽,以方便消費者分類。該標簽應以象形圖為主,易于理解,且適用于殘疾人。對于可堆肥包裝,標簽應標明其可堆肥性質、不適合家庭堆肥以及不可隨意丟棄等信息。運輸包裝(除電商包裝外)和押金返還系統的包裝可豁免此要求,但含有有害物質的包裝需采用標準化的開放數字標記技術進行標記 。
 
  特殊包裝標簽:2029 年 2 月 12 日或相關實施法案生效 30 個月后(以較晚者為準),可重復使用包裝需貼上標簽告知用戶其可重復使用的性質,并通過 QR 碼或其他標準化數字數據載體提供更多相關信息,如再利用系統的可用性和收集點信息等??芍貜褪褂玫匿N售包裝在銷售點應與一次性包裝明確區分。此外,若包裝標明了回收成分或生物基塑料含量信息,標簽需符合相關實施法案規定的規格 。
 
  標簽規范:標簽和數據載體應清晰、牢固地附著在包裝上,確保信息在購買前可通過線上銷售渠道獲取。對于因包裝性質和尺寸無法附著標簽的情況,應采取其他替代方式提供信息。信息語言應符合銷售所在成員國的要求,且通過電子方式提供信息時需遵循數據保護規定,避免與銷售或營銷信息混淆。同時,經濟運營商不得提供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標簽。
 
  2、包裝廢棄物收集容器的標簽要求:2028 年 8 月 12 日或相關實施法案通過 30 個月后(以較晚者為準),成員國應確保在所有包裝廢棄物收集容器上貼上統一標簽,以便對不同材料的包裝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這些標簽的設計和規格將由委員會在 2026 年 8 月 12 日前通過實施法案確定,且應與包裝標簽相對應(押金返還系統的包裝標簽除外),同時要考慮成員國收集系統和復合包裝的特殊性。
 
  3、環境聲明要求:根據指令 2005/29/EC 定義的環境聲明,若涉及本法規對包裝屬性設定的法律要求,只有在滿足特定條件時才可做出相關聲明。這些條件包括聲明的包裝屬性需超過法規規定的最低要求,且需按照法規中的標準、方法和計算規則進行聲明,同時要明確聲明所涉及的包裝范圍。此外,需在包裝的技術文件中證明環境聲明符合這些要求。
 
  4、信息提供的目的和意義:這些標簽、標記和信息要求旨在確保消費者能夠獲取準確的包裝信息,從而做出更環保的選擇,如正確分類廢棄物、優先選擇可重復使用或可回收的包裝等。同時,統一的要求也有助于市場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推動整個包裝行業向更可持續的方向發展,減少包裝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
 
  三、經濟運營商義務
 
  1、制造商義務
 
  確保包裝合規:只能將符合法規中可持續性、標簽和信息等要求(第 5 - 12 條)的包裝投放市場。在投放前,需進行合規性評估,準備技術文檔,并根據評估結果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同時保留相關文件以供監管檢查。
 
  保證生產一致性:確保包裝的系列生產符合法規要求,關注包裝設計、標準等變化,必要時重新評估合規性。對包裝進行標識以便識別,并在包裝或相關載體上標明制造商信息。
 
  處理不合規情況:若發現已投放市場的包裝不合規,需立即采取糾正、撤回或召回措施,并通知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應國家主管部門要求,需提供證明包裝合規的信息和文件,并配合處理不合規問題。特定定制運輸包裝可豁免部分義務,部分微型企業在特定情況下供應包裝時,責任認定有特殊規定。
 
  2、供應商義務:需為制造商提供證明包裝及包裝材料符合法規所需的信息和文件,包括技術文檔等,且應使用制造商易于理解的語言,以紙質或電子形式提供。對于接觸敏感包裝,還需提供適用的歐盟法律要求的相關文件信息。
 
  3、授權代表義務:由制造商書面指定,根據授權任務開展工作,包括保管歐盟符合性聲明和技術文檔供監管部門檢查、配合主管部門處理包裝不合規問題、應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和文件、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文件以及在制造商違反法規義務時終止授權等。但制造商的核心義務,如確保包裝合規和起草技術文檔等,不屬于授權代表的職責范圍。
 
  4、進口商義務:與制造商類似,只能將合規包裝投放市場。在投放前,要確保制造商已完成合規性評估、準備好技術文檔,包裝標簽符合要求且附帶必要文件,同時制造商也滿足相關標識要求。對包裝進行標識并確保信息清晰準確,保證包裝在其負責期間的存儲和運輸條件符合法規要求。若發現包裝不合規,需采取相應措施并通知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同時保留相關文件供檢查,配合主管部門工作。
 
  5、分銷商義務:在將包裝投放市場時需謹慎,確保履行相關法規要求。投放前,核實生產者已在生產者登記冊中注冊、包裝標簽合規以及制造商和進口商滿足標識要求。若發現包裝不合規,不得投放市場,且在包裝由其負責期間保證存儲和運輸條件合規。不得濫用生產者提供的信息,若發現已投放市場的包裝不合規,需采取措施并通知監管部門,同時配合主管部門工作。
 
  6、履行服務提供商義務:確保在處理包裝(無論是否裝有產品)的倉儲、搬運、包裝、尋址或配送過程中,不影響包裝符合法規第 5 - 12 條的要求。
 
  7、特殊情況義務:當進口商或分銷商以自己的名義或商標投放包裝,或對已投放市場的包裝進行可能影響合規性的修改時,需承擔制造商的義務。若此類進口商或分銷商為微型企業且供應商位于歐盟境內,供應商將被視為制造商承擔相關義務。
 
  8、經濟運營商身份識別與信息提供義務:經濟運營商應在主管部門要求時,提供與包裝或包裝產品供應相關的經濟運營商身份信息,包括供應商和接收方的信息,并按規定的保存期限留存記錄。
 
  9、包裝廢棄物管理運營商義務:每年向主管部門提供包裝廢棄物相關信息,包括各類包裝廢棄物的數量等,并向生產者或生產者責任組織提供其履行義務所需的信息。在公共部門負責包裝廢棄物管理組織工作的情況下,包裝廢棄物管理運營商還需向公共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四、減少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的義務
 
  1、控制過度包裝
 
  包裝空隙率限制:自 2030 年 1 月 1 日起,若相關實施法案生效時間晚于該日期 3 年以上,則以法案生效后滿 3 年之日為準,屆時各類經濟經營主體在進行組合包裝、運輸包裝以及電商包裝填充作業時,必須保證包裝空隙率不得超過 50%。相關部門將于 2028 年 2 月 12 日之前出臺計算包裝空隙率的具體標準和方法,該方法將充分考量諸如不規則形狀產品包裝、含液體產品包裝以及易碎品包裝等多種特殊包裝情況的實際需求。
 
  銷售包裝要求:經濟運營商在填充銷售包裝時,應將空空間減少到確保包裝功能(包括產品保護)所需的最低限度。對于特定產品的銷售包裝,如運輸中會沉降或需留頂空保護的食品包裝,有特殊的合規評估標準。使用銷售包裝作為電商包裝或在再利用系統中使用可重復使用包裝的經濟運營商可豁免組合包裝等的空空間比例限制,但仍需確保銷售包裝符合包裝減量化要求。
 
  2、使用某些包裝格式
 
  禁止使用的包裝格式:自 2030 年 1 月 1 日起,經濟運營商不得將附件 V 中所列格式和用途的包裝投放市場,包括部分一次性塑料組合包裝、用于未加工新鮮果蔬的少量一次性塑料包裝等。
 
  成員國的權力和限制:成員國可維持 2025 年 1 月 1 日前對附件 V 中未列出材料制成的相關包裝的限制,但在 2030 年 1 月 1 日前,相關國家措施不適用法規中關于包裝自由流通的條款。在特定情況下,成員國可允許微型企業使用部分受限包裝。委員會將在 2032 年 2 月 12 日前評估這些限制措施的環境影響,并根據評估結果考慮調整法規和附件 V 的內容,同時還將發布指南解釋相關規定。
 
  3、重復使用包裝的義務
 
  系統建立要求:首次在成員國境內提供可重復使用包裝的經濟運營商,需確保在該國建立起包含激勵機制的再利用系統,該系統需滿足附件 VI 規定的要求。制造商應將系統合規情況說明作為可重復使用包裝技術文檔的一部分,并獲取系統參與者的書面確認。
 
  參與和操作要求:使用可重復使用包裝的經濟運營商需參與再利用系統,并確保系統內的包裝在再次使用前按規定進行修復。可指定第三方負責再利用系統,在閉環系統中使用可重復使用包裝的經濟運營商需按要求歸還包裝。
 
  4、再填充義務
 
  信息告知和設施要求:提供產品再填充服務的經濟運營商需告知終端用戶可使用的容器類型、衛生標準以及用戶在健康和安全方面的責任,且相關信息應定期更新并清晰展示。再填充站需符合附件 VI 規定的要求以及其他歐盟法律對產品銷售的相關要求。
 
  包裝和容器規定:在再填充站提供給終端用戶的包裝和容器,若不符合附件 VI 要求或不屬于押金返還系統,則不得免費提供。經濟運營商有權拒絕為不符合再填充規則的用戶容器進行填充,且對用戶提供的容器引發的衛生或食品安全問題不承擔責任。特定規模的最終分銷商需在 2030 年 1 月 1 日前,為食品和非食品產品設置一定比例的再填充站。
 
  5、再利用目標
 
  不同包裝和產品的目標設定:針對運輸包裝、銷售包裝、組合包裝以及飲料銷售等場景,法規設定了具體的再利用目標。如 2030 年起,特定運輸和銷售包裝需確保一定比例為可重復使用包裝,且這一比例在 2040 年將進一步提高;最終分銷商銷售的飲料需有一定比例以可重復使用包裝提供,2040 年該比例也會相應提升 。
 
  豁免情況:部分包裝和產品可豁免再利用目標,如用于運輸危險貨物、大型機械等的包裝,以及易腐飲料、部分葡萄酒和烈酒產品等。同時,符合特定條件的經濟運營商,如微型企業、銷售額或銷售區域未達標準的企業等,也可豁免相關義務。成員國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對經濟運營商設定高于法規要求的再利用目標。
 
  計算和報告要求:經濟運營商需按規定計算再利用目標的完成情況,并向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數據。報告需按年度提交,主管部門應建立電子系統接收數據并公開報告內容。委員會將建立歐洲再利用觀察站,負責監測法規實施情況并推動最佳實踐發展。
 
  6、外賣行業的再填充和再利用義務
 
  再填充義務:2027 年 2 月 12 日前,HORECA 行業的最終分銷商若提供外賣熱飲或冷飲、即食食品,需為消費者提供自帶容器填充服務,且應保證消費者以不高于使用一次性包裝的成本獲得產品,并在銷售點明確告知消費者該服務。
 
  再利用義務:2028 年 2 月 12 日前,相關最終分銷商需為消費者提供使用可重復使用包裝獲取產品的選擇,同樣需保證價格和條件不劣于一次性包裝,并在銷售點告知消費者。微型企業可豁免此義務,2030 年起,最終分銷商應努力提高可重復使用包裝產品的銷售比例,成員國也可設定更高目標。
 
  7、塑料購物袋相關義務:成員國需采取措施實現輕質塑料購物袋的持續減量消費,目標是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后,人均年消費量不超過 40 個或相應重量。措施需考慮購物袋的環境影響等因素,可包括營銷限制等。成員國還可針對其他塑料購物袋采取措施,部分極輕質塑料購物袋可因衛生或防止食物浪費等原因豁免限制。委員會將在 2032 年 2 月 12 日前評估其他可能對環境更有害的包裝材料,并考慮提出減少其消費的立法提案。
 
  五、包裝合規性
 
  1、測試、測量和計算方法:為確保包裝符合法規要求(第 5 - 12 條、第 24 條和第 26 條),規定測試、測量和計算應采用可靠、準確且可重復的方法,這些方法需考慮普遍認可的先進方法,且結果的不確定性應較低。這為判斷包裝是否合規提供了科學、客觀的依據,保證了評估過程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2、合規推定
 
  與協調標準相關的推定:若測試、測量或計算方法符合已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參考的協調標準或其部分內容,則推定其符合法規中相關要求;若此類方法由符合特定認證的機構執行,同樣推定符合要求。此外,符合上述協調標準或其部分內容的包裝,也被推定為符合法規中相應條款的要求。這一規定為包裝合規性的判斷提供了明確的參考依據,簡化了合規判定流程,提高了市場效率。
 
  與通用規范相關的推定:當不存在適用的協調標準或現有標準無法滿足要求時,委員會可制定通用規范。符合通用規范或其部分內容的包裝,在相關要求被覆蓋的范圍內,也被推定為合規。這一機制確保在協調標準缺失或不完善的情況下,仍有相應規范可用于判斷包裝的合規性,保證了法規的適應性和完整性。
 
  3、合格評定程序:包裝關于第 5 - 12 條要求的合格評定,需按照附件 VII 規定的程序進行。該程序明確了制造商在確保包裝合規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涵蓋技術文件的準備、生產過程的控制以及合規聲明的起草等關鍵環節,確保包裝從設計到生產的全過程都符合法規要求。
 
  4、歐盟符合性聲明
 
  聲明內容與格式:歐盟符合性聲明需表明包裝滿足法規第 5 - 12 條的要求,應具備附件 VIII 規定的標準結構,包含特定要素并持續更新,且需使用包裝投放市場所在成員國要求的語言。若包裝或包裝產品受多個歐盟法案約束需進行聲明,應盡可能合并為一份聲明,以提高管理效率,避免重復和混亂。
 
  責任與監管:制造商對歐盟符合性聲明負責,需確保包裝符合法規要求。主管部門會基于風險評估,每年對部分聲明的準確性進行檢查,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將采取必要措施,如從市場撤回不合格產品,以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
 
  六、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管理
 
  1、主管部門與早期預警
 
  主管部門指定:成員國需指定一個或多個主管部門,負責本章節及法規中特定條款(如第 6 (10)、29 (1) - (7) 和 (9) 以及 30 - 34 條)規定義務的實施與執行。同時,要明確主管部門的組織和運作細節,包括生產者注冊、報告要求監督、延伸生產者責任監管等方面的行政和程序規則,并及時向委員會通報主管部門的相關信息。
 
  早期預警報告:歐盟委員會與歐洲環境署合作,在法規規定的各項目標期限前 3 年,編制關于實現包裝廢棄物預防和回收目標進展情況的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對各成員國目標達成情況的預估、可能無法按時達標的成員國名單及建議,以及歐盟范圍內的最佳實踐案例,為成員國提供參考和指導,以便及時調整策略,確保目標的實現。
 
  2、廢棄物管理計劃和預防方案
 
  廢棄物管理計劃:成員國應在依據指令 2008/98/EC 要求制定的廢棄物管理計劃中,專門設立關于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管理的章節,納入如法規第 48、50 和 52 條規定的相關措施,確保包裝廢棄物管理成為整體廢棄物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現系統性、綜合性的管理。
 
  廢棄物預防方案:在廢棄物預防方案中,同樣需設立專門章節,針對包裝、包裝廢棄物及被丟棄為垃圾的包裝預防問題,制定相應措施,如法規第 43 和 51 條所規定的內容,從源頭上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
 
  3、廢棄物預防
 
  設定預防目標:各成員國需以 2018 年為基準,逐步減少人均包裝廢棄物的產生量,具體目標為到 2030 年至少減少 5%,2035 年至少減少 10%,2040 年至少減少 15%。同時,在實現這些目標的過程中,要努力降低塑料包裝廢棄物的產生量。
 
  采取預防措施:成員國可采取多種措施來實現預防目標,包括運用經濟手段和其他激勵措施,推動廢棄物分級管理原則的應用,如通過延伸生產者責任計劃,促使生產者承擔更多的包裝廢棄物管理責任;鼓勵餐飲服務場所提供可重復使用或可填充的容器,減少一次性包裝的使用;此外,成員國還可制定高于最低標準的預防措施,但需避免因追求減量目標而導致使用更輕質但可能對環境有害的包裝材料。
 
  4、生產者登記和延伸生產者責任
 
  生產者登記:成員國需在相關實施法案生效 18 個月內建立國家生產者登記冊,用于監測生產者對法規要求的遵守情況。生產者有義務在其首次在成員國境內提供包裝或包裝產品,或拆解包裝產品(非終端用戶)的成員國進行登記,提交相關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責任履行聲明等。登記過程中,主管部門需對信息進行審核,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注冊并提供注冊號。登記信息需公開透明,以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但要注意保護商業敏感信息的保密性。
 
  延伸生產者責任:生產者對其在成員國境內首次提供或拆解的包裝(包括包裝產品的包裝)承擔延伸生產者責任。責任范圍包括涵蓋包裝廢棄物收集容器的標簽費用、混合城市垃圾成分調查費用等相關成本。對于通過在線平臺銷售包裝或包裝產品的生產者,平臺需獲取其相關注冊和合規信息,以確保生產者履行責任。此外,生產者可委托生產者責任組織代行責任,成員國可制定相關措施規范這一行為,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5、回收、收集、押金返還系統
 
  回收和收集系統:成員國要建立完善的系統和基礎設施,確保從終端用戶處回收并單獨收集所有包裝廢棄物,使其能按照指令 2008/98/EC 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促進包裝的再利用和高質量回收。對于符合設計回收標準的包裝,應專門收集用于回收,禁止焚燒和填埋(特殊情況除外)。同時,要優化收集和分類系統,保障塑料原料的回收利用,并為再生材料的使用提供優先渠道,提高資源回收效率。
 
  押金返還系統:到 2029 年 1 月 1 日,成員國需確保建立押金返還系統,對一次性塑料飲料瓶和金屬飲料容器等特定包裝類型進行單獨收集,目標是每年收集至少 90%(按重量計算)。該系統需涵蓋銷售點收取押金、明確可豁免的經濟運營商和包裝類型、設定成員國可豁免建立系統的條件等內容。同時,要對系統的運營設定最低要求,如設立單一系統運營商或協調多個運營商、確保經濟運營商和終端用戶的公平參與、建立有效的控制和報告機制等,以保障系統的有效運行。
 
  6、回收目標和促進回收
 
  設定回收目標:明確規定成員國需實現的包裝廢棄物回收目標,包括到 2025 年和 2030 年,所有包裝廢棄物回收的最低重量百分比,以及特定材料(如塑料、木材、金屬、玻璃、紙張和紙板等)在包裝廢棄物中回收的最低重量百分比。這些目標為成員國的回收工作提供了明確的量化指標,有助于推動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利用。
 
  目標調整和促進措施:在特定條件下,成員國可申請推遲部分回收目標的期限,但需滿足一系列條件,如限制目標降低幅度、提交實施計劃等。委員會將對成員國的實施計劃進行審核,若計劃不符合要求,成員國需按原定期限執行目標。此外,委員會將在 2032 年審查回收目標,考慮是否提高目標或設定新目標,并鼓勵成員國采取措施促進回收材料的使用,如改善市場條件、審查現有阻礙回收材料使用的規則等,以推動包裝廢棄物回收工作的持續改進。
 
  7、信息和報告
 
  信息提供:生產者、生產者責任組織或公共當局需向終端用戶提供有關包裝廢棄物預防和管理的信息,包括用戶在廢棄物預防中的作用、包裝的再利用安排、標簽和符號的含義、不當丟棄包裝的影響以及可堆肥包裝的正確處理方式等,以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促進公眾積極參與包裝廢棄物的管理。
 
  數據報告:成員國需每年向委員會提交大量數據,涵蓋包裝廢棄物的回收目標實施情況、各類塑料購物袋的人均年消費量、押金返還系統覆蓋包裝的單獨收集率、不同包裝材料和類別的相關數量數據等。這些數據需按照委員會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并附帶質量檢查報告和相關說明,以便委員會全面了解各成員國的包裝廢棄物管理情況,為政策制定和監管提供有力支持。同時,成員國要確保相關經濟運營商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以滿足報告義務的要求。
 
  七、保障程序
 
  1、國家層面處理有風險包裝的程序
 
  風險評估與處理:當成員國的市場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認為包裝存在環境或人類健康風險時,需立即對相關包裝進行評估,評估范圍涵蓋法規中的所有相關要求。若發現包裝不符合法規要求,監管部門應要求經濟運營商在合理期限內采取適當且相稱的糾正措施,以確保包裝符合要求。
 
  特殊情況處理:對于接觸敏感包裝且風險可能轉移到包裝內容物的情況,市場監管部門不進行風險評估,而是直接通知負責評估此類風險的主管部門,如 Regulations (EU) 2017/625、(EU) 2017/745 等法規中指定的部門。
 
  信息通報與措施執行:若市場監管部門認為包裝的不合規問題不限于本國領土,需將評估結果和要求經濟運營商采取的行動通知歐盟委員會和其他成員國。若經濟運營商未在規定期限內采取足夠的糾正措施,監管部門將采取臨時措施,如禁止該包裝在本國市場銷售、撤回或召回等,并通知歐盟委員會和其他成員國。同時,相關信息需通過特定的信息和通信系統進行通報,包括包裝的詳細信息、違規性質、采取的措施以及經濟運營商的意見等 。
 
  2、歐盟保障程序
 
  評估與決策:當成員國采取的措施受到質疑,或歐盟委員會認為國家措施違反歐盟法律時,委員會將與成員國和相關經濟運營商進行協商,并對國家措施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委員會將通過實施法案決定國家措施是否合理,該決定需按照特定的審查程序進行。
 
  措施執行:若國家措施被認為合理,所有成員國需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不合格包裝從市場上撤回;若被認為不合理,相關成員國則需撤回該措施。如果包裝不合規是由于協調標準或通用技術規范存在缺陷導致的,委員會將采取相應行動,如依據 Regulation (EU) No 1025/2012 的程序處理協調標準問題,或直接修改或廢除相關的通用技術規范。
 
  3、對合規但有風險包裝的處理
 
  風險處理與通知:若成員國在評估后發現雖然包裝符合法規第 5 - 12 條的適用要求,但仍存在環境或人類健康風險,需要求相關經濟運營商采取措施消除風險,如進行整改、撤回或召回包裝等。同時,成員國需立即將相關情況通知歐盟委員會和其他成員國,包括包裝的詳細信息、風險性質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歐盟評估與措施:歐盟委員會將與成員國和經濟運營商進行協商并評估相關措施。基于評估結果,委員會將通過實施法案決定國家措施是否合理,并在必要時提出適當的措施建議。在緊急情況下,若涉及環境保護或人類健康的迫切理由,委員會可立即通過實施法案并要求所有成員國執行 。
 
  4、對進入歐盟市場包裝的控制
 
  信息溝通與風險分析:市場監管部門在發現包裝不合規且問題不限于本國領土時,需及時將相關措施和信息通報給負責市場監管的指定部門,這些信息將用于進行風險分析。信息通報需通過進入相關海關風險管理環境來完成,以確保對進入歐盟市場的包裝進行有效監管 。
 
  系統互聯與實施:歐盟委員會將開發一個互聯系統,實現從相關信息系統到海關風險管理環境的自動化信息溝通。該互聯系統將在相關實施法案通過后 24 個月內開始運行,具體的程序規則和實施細節將由委員會通過實施法案確定,包括功能設置、數據要素、數據處理以及個人數據保護等方面的規定。
 
  5、對形式上不合規情況的處理
 
  不合規認定與處理:若成員國發現存在如未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聲明起草不正確、技術文件不完整等形式上的不合規情況,應要求相關經濟運營商糾正。對于持續存在的不合規情況,根據具體情形,成員國將采取相應措施,如禁止包裝在市場上銷售、召回或撤回包裝,以及對違規行為適用相應的處罰規則。
 
  處罰規則:成員國需在 2027 年 2 月 12 日前制定針對違反本法規行為的處罰規則,確保這些規則有效、適度且具有威懾力。處罰措施包括行政罰款等,對于法律體系中未規定行政罰款的成員國,需確保相關罰款程序能夠有效執行,且罰款具有同等效力 。
 
  八、綠色公共采購
 
  1、制定綠色公共采購要求:歐盟委員會需在 2030 年 2 月 12 日前,針對公共合同中包裝或包裝產品,以及使用包裝或包裝產品的服務,制定最低強制性綠色公共采購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 Directive 2014/24/EU 和 Directive 2014/25/EU 范圍內,且包裝或包裝產品價值占合同預估價值或服務所用產品價值超過 30% 的公共合同。要求的制定需依據法規第 5 - 11 條的規定,并綜合考慮公共合同的價值和規模、采購可持續包裝的經濟可行性、市場情況、對競爭的影響以及包裝廢棄物管理義務等多方面因素。
 
  2、要求的具體形式與實施:這些綠色公共采購要求可采用技術規范、選擇標準或合同履行條件等形式呈現。它們將按照 2014/24/EU 和 2014/25/EU 指令的原則制定,以助力實現本法規的目標。并且,這些要求將適用于相關實施法案生效 12 個月或更晚時間啟動的公共合同授予程序,確保在采購流程中有效落實綠色標準。
 
  3、例外情況: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出于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考慮,以及遇到無法解決的技術難題時,合同簽訂方(包括 Contracting authorities 和 contracting entities)可以偏離這些綠色公共采購要求。但這些例外情況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以平衡公共利益和實際操作中的困難。
 
  九、實施
 
  法規將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正式實施(部分條款有特殊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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