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優化化工產業布局,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轉型升級,引領化工園區從規范化發展到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聯合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包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列入貴州省長江經濟帶合規園區名錄的園區及其范圍內相對獨立設置的以化工為主導產業的園區。
第三條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省直部門(以下簡稱省直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認定工作。化工園區認定只對園區是否具備化工產業集聚發展條件進行認定,不改變園區現有管理權屬。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四條 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有明確的面積、四至范圍和坐標。化工園區可采取“飛地”、“一區多園”等模式建設,即一個化工園區可由多個不連片的片區組成,強化主園區對分園區的統籌協調和政策延伸覆蓋。
第五條 化工園區應明確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備滿足化工園區需要的具有化工專業背景或化工行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管理經驗的專職人員。
第六條 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且有可持續發展的國土空間,滿足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利用、綜合防災減災、交通運輸等相關要求。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禁止在長江支流、重要湖泊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第七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編制單位應具備化工行業咨詢資質。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并通過市(州)人民政府批復。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通過專家論證后,由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批復,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化工園區應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評估)、規劃水資源論證和水文地質調查,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或專家論證。
第九條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規劃有關要求。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規范貯存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
第十四條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含有碼頭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設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救援隊伍,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化工園區應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
第十六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的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第十七條 鼓勵化工園區和園區內企業采用5G通信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提升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鼓勵化工園區和園區內企業采用廢氣、廢水、廢渣(以下簡稱三廢)綜合利用技術,減少三廢排放,全面提升化工園區的綠色發展水平。融合安全基礎管理、重大危險源安全管控、雙重預防機制、特殊作業、封閉化管理、敏捷應急、氣體探測和大范圍速掃等應用系統,建立集約化、可視化的安全、環保和公共服務一體化的信息共享平臺。全面整合園區信息化資源,運用多種手段建設智慧化工園區,提高感知、監測、預警、處置和評估能力,提升園區綜合管控水平。
第三章 園區認定
第十八條認定范圍。化工園區認定范圍包括建成化工園區和新設立化工園區。
第十九條 認定標準。
(一)化工園區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直接判定為不合格化工園區,不予認定:
1.無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文件。
2.選址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在長江支流、重要湖泊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3.未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或未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二)根據本實施細則及《貴州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試行)》進行審查、評分,省級總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化工園區,且第十九條第(一)款全部符合要求的,確定為認定化工園區。
第二十條 認定程序。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負責提出化工園區認定申請,并按下列程序逐級審核報送申請材料并開展認定工作:
(一)認定申請。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按照隸屬關系向園區屬地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提交認定申請材料。
(二)市級初審。認定申請材料逐級上報至屬地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屬地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開展現場審核,形成初審報告。對初審符合要求的,由屬地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并對認定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省級審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市(州)的初審報告及申請材料進行資料審查、現場審核,按照《貴州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試行)》進行評分,形成審查報告,確定擬認定化工園區名單。
(四)公示公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擬認定化工園區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市(州)政府上報文件及初審報告。
(二)貴州省化工園區認定申請表。
(三)化工園區概述及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四)園區批準設立及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設立文件。
(五)園區依法用地相關文件。
(六)化工園區總體規劃、產業規劃及批復文件。
(七)化工園區時效期內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評估)報告書及批復文件(專家論證意見),化工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水文地質調查報告書及專家論證意見。
(八)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及入園項目評估制度。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四章 園區擴區及調整
第二十二條 園區擴區條件。
(一)原認定化工園區兩年內未發生過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且安全風險等級復核結果達到C類或D類;
(二)原認定化工園區建成區面積達到可利用面積的80%及以上;
(三)原認定化工園區化工產業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達到80%及以上;
(四)擴區區域應與原認定化工園區相鄰或相近,原則上應具備產業聯動或公用工程協同條件;
(五)截止擴區材料遞交時,原認定化工園區內整改事項按期完成。
第二十三條 園區調整條件。
(一)化工園區原認定范圍內因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地質災害、生態保護紅線等原因無法進行實際開發或者需要搬遷的,區位調整應合理、布局集中。
(二)化工園區原產業定位無法滿足園區發展需要而調整的,產業定位的調整應符合國家、區域、省和設區的市的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第二十四條 化工園區擴區、調整后應滿足第二章建設標準。
第二十五條 化工園區擴區申報及認定程序。
(一)申報與批復。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的,由屬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擴區申請并提供相應材料,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審核一致同意后,形成審核報告報省政府審定。經省政府審定后,出具同意園區擴區的批復。
(二)建設與認定。園區擴區批復2年內應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園區認定,認定申請材料,認定程序分別參照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擴區實施期內,可在擴區范圍內新建化工項目,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擴區認定。2年內未申請認定或認定未通過的,擴區工作終止,不得在擴區區域內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期間已建化工項目不得投產。
第二十六條 園區調整程序。
(一)化工園區需要進行調整時,由屬地市(州)人民政府將調整申請材料以正式文件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按程序開展工作。
(二)調整申請材料,認定程序分別參照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
第五章 園區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相關管理工作。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管理化工園區各項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入園項目核準或備案、化工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應急(含消防)管理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化工園區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園區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管,指導園區總體規劃及選址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依據職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據職責指導開展化工園區內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及消防驗收工作;水利部門依據職責開展園區內規劃水資源論證和水文地質調查合規性審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必須進入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與其他行業生產裝置配套建設的項目除外)。屬地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的整改或關閉,以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鼓勵化工園區外化工企業搬遷至已認定化工園區。
第二十九條 新設立化工園區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承接列入國家或省級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應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同意。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
第三十條 已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控點的企業申請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時,應由屬地市(州)人民政府組織對企業進行重新評估。評估結果符合本細則規定建設標準的,提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不符合建設標準的不得開展建設工作。原則上不再新認定化工重點監控點,已認定公布的逐步并入化工園區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每3年組織開展認定化工園區自評和復核。認定化工園區復核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第三十二條 屬地市(州)人民政府應在每年3月底前將認定化工園區基本情況(包括園區四至范圍、建設面積、化工企業數量、公用設施建設、安全環保管理、智能化建設、經濟發展等)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官方網站上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認定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貴州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自本細則印發之日起廢止。細則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若有變動,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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