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廢塑料污染控制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明確認可廢塑料化學再生方法,針對化學回收技術的部分內容進行要求。
【塑料機械網 政策及標準】 隨著塑料制品消費量不斷增大,廢棄塑料也不斷增多。廢塑料指的是在民用、工業等用途中,使用過且最終淘汰或替換下來的塑料的統稱。我國廢棄塑料主要為塑料薄膜、塑料絲及編織品、泡沫塑料、塑料包裝箱及容器、日用塑料制品、塑料袋和農用地膜等。
為了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和指導廢塑料的污染控制,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廢塑料污染控制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明確認可廢塑料化學再生方法,針對化學回收技術的部分內容進行要求。
《規范》首次發布于2007年,本次發布為第一次修訂,其主要修改了標準的名稱;調整了標準的適用范圍;更新了標準的規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產生環節污染控制要求;調整了部分環節污染控制指標與技術要求。
《規范》明確規定了廢塑料產生、收集、運輸、貯存、預處理、再生利用和處置等過程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要求,可作為廢塑料再生利用和處置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管理和清潔生產審核等的技術依據。同時《規范》也表明,該標準不適用于廢棄可降解塑料。
《規范》提出總體要求,應加強塑料制品的綠色設計,以便于重復使用和利用處置;宜以提高資源利用率和減少環境影響為原則,按照重復使用、再生利用和處置的順序,選擇合理可行的廢塑料利用處置技術路線;屬于危險廢物的廢塑料,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利用處置等。
在農業源廢塑料污染控制上,要求廢棄的非全生物降解塑料農膜、非全生物降解漁網、漁具、網箱等廢塑料以及廢棄的肥料包裝袋(桶或瓶)等廢塑料都要進行回收,并且不得丟棄、掩埋或者露天焚燒。在醫療機構可回收物中廢塑料污染控制上,要求醫療機構中廢塑料等可回收物,應投放至專門容器中,嚴禁與醫療廢物混合;可回收物中廢塑料的收集容器、包裝物應有明顯標識;可回收物中廢塑料的收集、搬運、暫存、轉運等操作過程,應與醫療廢物分開進行。
《規范》明確, 應根據廢塑料再生利用過程產生的廢水中污染物種類和濃度,配備相應的廢水收集和處理設施,處理后的廢水宜進行循環使用,排放的廢水應根據出水受納水體功能要求或納管要求,執行國家和地方相關排放標準,重點控制的污染物指標包括化學需氧量、懸浮物、pH值、色度、石油類、可吸附有機鹵化物等。
該標準的實施,有利于提高我國廢塑料再生利用生產工藝及污染防治水平,能為加強廢塑料污染治理,防控環境風險,保護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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