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結構件焊接加工組裝一般規定:
1、構件組裝宜在組裝平臺、組裝支承架或一對一設備上進行,組裝平臺及組裝支承架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并應便于構件的裝卸、定位。在組裝平臺或組裝支承架上宜畫出構件的中心線、端面位置線、輪廓線和標高線等基準線。
2、構件組裝可采用地樣法、仿形復制裝配法、胎模裝配法和一對一設備裝配法等方法;組裝時可采用立裝、臥裝等方式。
3、構件組裝間隙應符合設計和工藝文件要求,當設計和工藝文件無規定時,組裝間隙不宜大于2.0mm。
4、焊接構件組裝時應預設焊接收縮量,并應對各部件進行合理的焊接收縮量分配。重要或復雜構件宜通過工藝性試驗確定焊接收縮量。
5、設計要求起拱的構件,應在組裝時按規定的起拱值進行起拱,起拱允許偏差不應大于起拱值的10%,且不應大于10mm.設計未要求但施工工藝要求起拱的構件,起拱允許偏差不應大于起拱值的±10%,且不應大于±10mm。
6、桁架結構組裝時,桿件軸線交點偏移不應大于3mm。
7、吊車梁和吊車桁架組裝、焊接完成后不應允許下撓。吊車梁的下翼緣和重要受力構件的受拉面不得焊接工裝夾具、臨時定位板、臨時連接板等。
8、拆除臨時工裝夾具、臨時定位板、臨時連接板等,嚴禁用錘擊落,應在距離構件表面3mm-5mm處采用火焰切除,對殘留的焊疤應打磨平整,且不得損傷母材。
9、構件端部銑平后頂緊接觸面應有75%以上的面積密貼,應用0.3mm的塞尺檢查,其塞入面積應小于25%,邊緣大的間隙不應大于0.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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